以法之名,守“未”成长 乌审旗人民法院发出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

作者: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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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顶国徽,我们是守护公平公正的法官;脱下法袍,我们愿作用心“护蕾”的园丁。近日,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乌审旗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发出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并向涉案的三名未成年人予以温情寄语。

本案中,三位未成年人以随意拉车门的方式,将原告在车内放置的一枚金戒指、两根台球杆盗走并出售,因此受到乌审旗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三位未成年发生以上违法事件,其监护人未尽到监管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对三位未成年人监护人发出《乌审旗人民法院家庭教育指导令》,并与监护人深入沟通谈心,教育其父母应当密切关注被监护人身心健康和情感需求、价值观的正面引导,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职责,为未成年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经过法庭教育,监护人均表示接受法院的教育,遵守家庭教育指导令的要求,今后将认真履行家庭教育责任,落实对孩子的监护职责,关心、关爱孩子,确保孩子健康成长。

一份《家庭教育指导令》,带给父母的不仅是约束,更是对其正确履行家庭教育的助力和期待,让家长们在感受到司法权威的同时也感受到了浓浓的司法温情。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不仅关乎着每个家庭的幸福,也关乎国家和民族的未来。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应当主动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下一步,乌审旗人民法院将继续加强法治宣传和家庭教育指导,在关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同时,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和家风,努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全方位的司法保障。(乌审旗人民法院 旗香渊)

标签: 家庭教育 法律 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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